附件4-5: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 “合理期限”不明 《判决书》第18页,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奔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1】法律合理期限时间规定在哪里?是多少?《判决书》需要释明,否则怀疑滥用自由裁量权。 【2】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两个日期相差79天,法院认定都是合理期限,为什么写两个时间?哪个是合理期限?哪个不是?还是都是?还是都不是。 【3】截至目前,被告2没有有效证据表明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4】被告2《情况说明》(不是证据)表格显示“违规时间:2023-11-17;处罚扣分:A36。注意看这里平台认定违规时间11月17日;本案合同时间7月6日,被告2知道被告1侵权时间7月13日,已过4个多月;“应知”侵权时间从开店起。 【5】详见《附件4-6:被告2<情况说明>证据采信错误》。(4页有图) 【6】本案原告已经论证,被告2应知的时间是店铺开业,被告2陈述6月18日。根据被告1自述开店4年。 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②《正式开庭陈述3月27修改版》第32-42页,5.6.被告1没有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被告2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让被告1完成主体登记。被告1店铺为被告2平台的非法店铺。详情《正式开庭陈述3月27修改版》。《附件4-3:关于应知的论述总结》 ③商家售卖禁售商品,平台应知《附件4-1:案涉商品不是禁售商品的认定错误》。 综上,6月18日,应知;7月13日已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2采取必要措施《正式开庭陈述3月27修改版》第31-32页,不存在合理期限。 ④《附件4-4:没有证据证明拼多多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
【4】《附件4-3:关于应知的论述总结》。 【5】《正式开庭陈述3月27修改版》第31页-32页。《连带责任综合论证的法网材料顺序及要点提示》2024-4-5《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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