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理错误 1. “假一赔三” _三百万违约金不属于合同条款的认定错误。 【1】《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 “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2】违约责任应是合同的常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七)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漏掉可以补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被告在直播间后来陈述了“假一赔三”,已经及时补充完成了违约责任条款“假一赔三”。原告当时没有反对、没有取消订单,而是保留已生效的订单,即表示了对补充协议的认可。被告提出的补充协议达成。所以300万违约金属于(补充)合同条款。具有和主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 【5】《附件2-1: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2页)。 2. 对被告2已完成注意义务的认定错误。 【1】《判决书》第18页,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奔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2】前面已述案涉商品是禁售商品。平台存在过错,证明平台应知。 【3】被告1没有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被告2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让被告1完成主体登记。被告1店铺为被告2平台的非法店铺。平台存在过错,证明平台应知。 【4】详见 《附件4-1:案涉商品不是禁售商品的认定错误》 《附件4-2:连带责任中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法登记》 《附件4-3:关于应知的论述总结》 《附件4-4:没有证据证明拼多多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 《正式开庭陈述3月27修改版》第32页-41页。
3. 一审不予采用《类案1》理由论证不充分 【1】《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2】类案识别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报》 “类案”识别的关键因素有四个,即基本法律关系相同、争议焦点相同、基本法律事实相同、核心诉讼请求相同。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若发现待决案件与先前生效案件在上述四个因素上基本一致,即可认定为“类案”。 【3】根据《人民法院报》类案识别四要素,得出: ①基本法律关系相同,都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②争议焦点例案是合同是否成立,本案被告没有提出合同不成立辩解,且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从肯定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到部分否定,再到完全否定。充分体现了自相矛盾的枉法裁判过程。同时也证明这是焦点,与例案相同。 ③基本法律事实都是超“便宜比”购物,例案1元购买9000元热水器,便宜比9000倍;本案1199元购买100万缅甸翡翠,便宜比834倍。举重以明轻。 ④核心诉讼请求都是履行标的物。例案商家拒绝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本案卖家“假货”违约,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后面四程序违法6. 解除合同没有认定】,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⑤据此应认定(2018)苏13民终2202号为类案。 ⑥《附件1-3:关于类案1的对比阐释》基本原则及表格详细比对。本案逻辑起点。 ⑦《附件1-4:本案与类案文书对比分析》本案逻辑起点。 ⑧《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原告观点】《人民法院报》2022年05月07日,……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详细论证见《附件1-3》第4页“2. 概括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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