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30 07:21:3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法律适用错误部分
1. 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__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 【1】《判决书》第18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欲以1,199元的对价获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该行为既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也有违公平诚信原则,难以认定原告在价格问题上受到了被告时奔的欺诈。 【2】【原告先说】先解释一个“欲” 字,即想要,是主动行为,强势行为,我就要买,你不卖不行。而本案是,被告在直播间发布要约,100万级别商品,缅甸A货翡翠套装“欲”卖1199元,被告想卖、“欲”卖,是他的自由意愿表达,原告点击链接购买是被动选择方。不存在不公平。所以此段陈述颠倒是非,缺乏诚信,自然就不成立。另一个词“对价”,不是《民法典》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价款”。 【3】进一步法律论述: 《(2022)最高法民再9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不应直接适用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判令……责任。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本案原审判决以公平原则认定……责任,既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无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还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综上,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以……判令……确属不当……。 【4】具体内容展开在《附件0-3: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运用错误》。(8页,有《判决书》其他例句) 2. 用“处罚措施”代替法律“必要措施”,枉法。 【1】《判决书》第18页,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奔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2】《判决书》引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歪曲事实、偷换概念、枉法裁判。被告2应承担连带责任。 【4】详见《附件4-4:没有证据证明拼多多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 3.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法登记与否不应原告举证。 【1】《判决书》21页:原告还主张个人店铺没有资格售卖案涉商品,应有企业执照、工商执照,根据经营商品及额度必须依法登记,但一方面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 【2】原告给法院材料是这样说的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1个人店铺属于“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应依法登记。”【《笔录3》补充答辩7:未依法审核营业执照,2024-04-03上传《法网》】 【3】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1店铺不需要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依法登记。 【4】拼多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一)(应由拼多多提供):要求被告1自己公示,被告2提供帮助。 【5】不论是交易品类还是交易金额,被告1都应依法登记。 【6】细节详见《附件4-2:连带责任中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法登记》(共6页有图)。 4. 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合理期限”不明 【1】《判决书》第18页,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奔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2】法律合理期限时间规定在哪里?是多少?《判决书》需要释明,否则怀疑滥用自由裁量权。 【3】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两个日期相差79天,法院认定都是合理期限,为什么写两个时间?到底哪个是合理期限?哪个不是?还是都是?还是都不是。 【4】截至目前,被告2没有有效证据表明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5】被告2《情况说明》(不是证据)表格显示“违规时间:2023-11-17;本节违规原因:直播-不恰当宣传(严重);处罚扣分:A36。注意看这里平台自认违规时间11月17日;本案合同时间7月6日,被告2知道被告1侵权时间7月13日,已过4个多月;“应知”侵权时间从店铺开张登记起。 【6】本案原告已经论证,被告2应知的时间是店铺开业,被告2陈述6月18日开业。根据被告1自述开店4年。 【7】《附件4-5: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合理期限”不明》(2页)、《附件4-6:被告2<情况说明>证据采信错误》。(4页有图)
5. “假一赔三”适用法律错误 【1】《判决书》第19页:综上,被告时奔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2】本案有两个“假一赔三”,一个是《民法典》合同约定的假货赔偿标的物商品实际价值(市场价、标价、估价等)三倍,一个是《消保法》的价款三倍。 【3】……标的物商品的价值不是支付的价款…… 【4】法律人罗翔,“天价维权……利大于弊…… 【5】刘强东:只要卖一件假货,我们索赔额度,起步索赔是100万,……和工商局、质监局联动,后台信息打通,让工商局去查他的货,……让这家公司彻底倒闭。 【6】详见《附件2-4:“假一赔三”适用法律错误》。(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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